上海川商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3-05-14 15:01:24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上海川商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向上海市四川商会加入"上海川商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以下简称"...

  上海川商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向上海市四川商会加入"上海川商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以下简称"合作社")的会员提供绿色有机生态农产品而成立"合作社",本合作社是上海川商内部自治性的合作组织,参加合作社的成员统一称"社员",本合作社实行自治性和自律性管理,不是独立法人。为了规范本合作社的活动行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合作社的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上海市四川商会会员张红梅女士无偿转让位于上海崇明绿化镇华荣村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面附着物,由上海市四川商会北片区牵头发起,于2012年3月25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第三条 本合作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收益共享,盈余返还的原则。社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社员提供绿色农产品和乡村活动场所,部分多余农产品可以销售增加收益。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社员共同出资,每位参与的社员出资人民币贰万元,其中壹万元为预付消费金,另外壹万元为固定投资款。合作期暂定为五年,到期视情况另行商定合作期,在首个五年合作期内的投资款不转不退。消费金按各位社员实际消费的情况计算。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社 员

  第七条 上海市四川商会会员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出资加入本合作社,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即可成为本合作社社员,前期首先面向四川商会会员。

  第八条 本合作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权;

  (二)有赏享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农产品和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有查阅本社的章程、社员名册、社员大会记录、管委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  

  (五)享有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疑、批评和建议的权力;

  第九条 本合作社社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管委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社员的共有财产,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社员大会、管委会构成。

  第十一条 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管委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管委会成员;

  (三)决定社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的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管委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社员大会至少一次。社员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召开社员大会时管委会须提前一周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周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社员提出;

  (二)管委会提议;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社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另外一名社员表决。

  社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社员出资标准、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社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 管委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管委会由8名社员组成,设名誉社长1人,管委会主任1人,执行副主任1人,委员5人。

  第十七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

  (五)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资金,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社员提出的有关质疑和建议;

  (七)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管委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管委会委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管委会会议可以邀请其他社员代表和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管委会主任为本合作社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管委会会议;

  (二)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的聘书或解聘文件,审批生产经营中的经费开支;

  (三)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管委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条 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由管委会聘任或者解聘。在农忙季节,管委会可以委托所聘请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雇用临时劳工。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管委会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而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二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合作社经费由管委会单独建立帐目实行专人管理。

  本合作社逐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每季度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务管理实行记帐、出纳、开支审批分立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四条 本合作社依据社员名册,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财产账目,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规定的社员出资和消费情况。

  社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产品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进行盈余返还和产品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管委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出资;

  (二)经营收益;

  (三)社会捐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社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社员须按照社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二十八条 根据社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用于扩大再生产或风险金。

  第二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和安全建设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和其他临时劳工的工资报酬;

  (四)社员的文化、娱乐支出;

  (五)其他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社员大会决议,按社员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遇亏损,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增加出资的办法弥补。合作社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经营危机,立即召开社员大会,讨论解决的办法。

 

  第五章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予以解散:

  (一)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社员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5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审议通过。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劳工工资报酬;

  (二)所欠债务;

  (三)归还社员出资;

  (四)按社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管委会或者半数以上社员提出,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为不误农时,在本章程社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同时选举产生第一届管委会委员以便形成后继的生产经营构架。

  第三十八条  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张红梅女士为本合作社永久名誉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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